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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神医”知法犯法,屡教不改,真“刑”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9-19 15:15:20  |   阅读次数:次   】     【选择字号:

真实案例

2024年7月12日,某县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潘某在受到某县卫生健康局相关处罚后又继续在其家中无证行医,请有关部门核实其是否有医疗资质。接到举报后卫生执法人员迅速响应,前往投诉举报的地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地址大门敞开,潘某在家,正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有一身穿花色短袖上衣的中年女子左脸及左肩上均扎有针灸针。

经过详细调查,确认此人为“神医”潘某,其曾于2023年9月及2024年3月因非医师行医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四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潘某此次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无疑触犯了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红线。某县卫生健康局已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深入调查处理。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现已对该案立案侦查。

温馨提醒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医疗卫生秩序,更危及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易造成严重的社会安全隐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如有发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及时将线索提供给卫生行政部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第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第二条第四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来源:卫生健康法制实践(内容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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