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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未按照规定对受检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罚!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9-04 16:00:20  |   阅读次数:次   】     【选择字号:

基本案情

近期,某市卫生健康监督所执法人员对某乡镇卫生院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放射诊疗执法检查,查实该乡镇卫生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实施DR影像检查时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乡镇卫生院处予警告、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温馨提示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 X射线在医学诊断和治疗上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已经成为现代医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 X射线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对人的机体产生不同程度的健康危害。

人体对辐射的高度敏感组织有:淋巴组织,胸腺,骨髓,胃肠上皮,性腺,甲状腺和胚胎组织等;中度敏感组织有:感觉器官,内皮细胞,皮肤上皮,唾液腺和肾,肝,肺的上皮细胞等。

但目前在医疗和健康体检过程中,不给患者配备使用防护用品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放射工作人员重视程度不够,忽视对受检者的防护;另一方面受检者自我保护知识不足,意识缺乏。

卫监君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任何受检患者有权要求进行放射防护,放射科备有铅防护用品,患者可以无条件提出使用。患者对放射科工作人员的检查及要求有疑义和不理解时,有权当时提出疑问,并要求得到解答。

来源:南平卫生健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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