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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被罚60000元!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可一发了之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8-28 11:39:39  |   阅读次数:次   】     【选择字号:

某公司未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被处罚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是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虽然重视了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却忽视了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导致劳动者身体健康受损,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不能一发了之!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3日,某区卫生监督所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场所存在电焊烟尘、电焊弧光、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劳动者未正确佩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普法教育,并给予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5日,区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车架焊接等工作的4名劳动者仍然未佩戴防尘口罩、耳塞等职业病防护用品。

调查情况

 经调查确认,该公司从事助动自行车、摩托车配件制造、加工等时,工作场所小件焊接区、车架焊接区存在电焊烟尘、电焊弧光、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已于1月23日受到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总经理解释称,该公司已经发放耳塞等职业病防护用品,但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未佩戴,公司管理人员也未及时提醒。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卫监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个人穿(佩)戴的特殊用品,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意义重大。用人单位可以参照《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的要求,加强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

     1.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应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计划,明确经费来源、防护用品的技术指标、更换周期等。

     2.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制定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及责任人,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人体的影响途径及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水平及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状况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并符合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关标准的产品,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的用品。

     3.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在发放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时应做相应的记录,包括发放时间、工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名称、数量,领用人或代领人签字等内容。

     4.建立职业卫生培训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及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5.建立劳动保护相关检查制度。用人单位应制定相应检查制度,明确责任人,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劳动者穿(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穿(佩)戴防护用品,以保护劳动者的个人健康。

     卫生监督所提醒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无小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履行各自的职业病防治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耳塞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但依旧缺乏职业病防治意识,在劳动者没有佩戴防护用品进行作业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应尽的措施。最终,该用人单位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来源:健康锡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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