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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产前筛查?罚!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8-20 16:48:28  |   阅读次数:次   】     【选择字号: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产前筛查?罚!

【基本案情】

某日,市卫监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在该医院一楼B超室电脑报告系统中发现有胡某、褚某等138名孕妇进行胎儿产前筛查的报告共138份,该医院现场未能出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通过系列调查,查明该医院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为138名孕妇开展产前筛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该医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487.6元以及罚款人民币225950.4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国家生育政策放开,高龄孕妇增多,胎儿发生宫内发育迟缓和早产的概率加大,及时掌握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是很多孕妇的客观需求。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作为出生缺陷的预防手段能识别胎儿的严重缺陷,早发现、早干预,减少缺陷儿的出生。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为了获取利益,无视法律法规要求,未经许可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让孕产妇的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卫监君在此提醒各位孕妈妈:应选择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两证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法律链接】

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江阴卫监(内容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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