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中医诊所未经备案擅自更改地址?执法人员详细调查后开出“免罚单”
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如何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
某市办理的一起中医诊所未经备案擅自更改诊所地址设置的“免罚”案件或许能带来一些启发。
案情介绍
某日,某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中医诊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营业执照》中经营场所为某区某新村5幢003室008室,与《中医诊所备案证》中地址(某区某新村5幢003室)不一致。008室门头挂有该中医诊所招牌,室内见三张诊疗床,床上躺有两名患者正在接受治疗。
因该诊所涉嫌存在违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情形,执法人员及时进行立案。
案情分析
执法人员展开了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存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
当事人曾进行备案咨询
当事人在《营业执照》上增加了镇江市某区某新村5幢008室的经营场所,随后在对008室装修过程中曾口头向属地行政部门咨询增加该地址作为第二诊室的相关事宜。由于对法条政策理解的偏差,当事人误以为不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当事人及时向属地行政部门申请备案,积极整改。
实务中对无主观过错的认定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更改诊所地址之前已口头向属地行政部门当面提出增加执业地点事宜,在主观上无明显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更改诊所地址未经书面备案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经法制审核、集体议案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法治教育,当事人签署《守法承诺书》作出守法承诺,至此本案结案。
案例评析
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
该诊所在未经备案的情况下增设诊疗地点并已经开展诊疗活动,可以认定当事人形式上符合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的行为。执法人员在固定事实的同时,以执法文书明确该诊所进行整改的要求和程序,体现了说理式执法和规范履职。
依法担当履职,严守执法底线
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了解到当事人可能存在依法可以免责的相关线索,并及时开展补充调查。为维护小微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多次与属地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取证,最终该行政部门出具了情况说明,证实了当事人的相关陈述。
案例思考
变“先罚后管”为“边管边教”,柔性化的执法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时间,让中医监督管理有法度又不失温度。针对当事人无主观过错的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把握执法尺度,有效提升卫生健康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来源:镇江卫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