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药店坐堂行医?不是你想坐就能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七周年
以案释法——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未经中医诊所备案擅自执业案
一、案情介绍
2020年11月,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分别接到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12320卫生热线工作单,有市民要求核实某药店坐堂医生行医资质。执法人员在该药店查见坐堂医生朱某正在为一名患者诊脉。经调查,朱某持有中医类《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但该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执法人员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并对该药店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药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24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依据
1、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2、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于2017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为中医药事业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中医医疗服务关系广大百姓生命健康,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百姓就医安全是卫生行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值该法实施七周年之际,通过分享典型案例,进一步提升中医药法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中医药法律法规知识,学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健康权益。
四、卫监提示
药品零售药店开展坐堂医活动,既可以方便患者求医,又能提升药店的效益和知名度,可谓双赢。但任何事情都有底线,零售药店开展诊疗活动的底线,就是取得合法资质,开展诊所备案,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患者求诊时应查看《诊所备案凭证》、执业医师信息等,守护自身的健康权益。
来源:卫生健康法治实践(内容略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