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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7-25 15:58:35  |   阅读次数:次   】     【选择字号:

案例一:某内科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案情介绍

2024年3月某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提供的线索对某内科诊所进行检查,发现郑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该诊所内接诊患者,为患者开具处方笺并实施静脉输液。

某内科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郑某某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诊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郑某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郑某某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案例二:吴某某未按规定保管病历资料案

案情介绍

2024年3月某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医疗美容诊所展开调查,发现该诊所已于2021年3月注销关闭,医师吴某某在2020年8月-2021年3月该诊所存续期间曾为患者陈某某实施医疗美容手术项目并书写、保管病历资料,吴某某作为该医疗美容诊所的主要负责人、经营者在该诊所注销后未按规定保管相关病历资料致使患者陈某某的病历资料丢失。

吴某某未按规定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吴某某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来源:卫生健康法治实践(内容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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