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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使用有证药师依然违规—此“药师”非彼“药师”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7-22 17:16:27  |   阅读次数:次   】     【选择字号:

案情介绍

2023年9月,某县卫生监督员对某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医院药房抽查到患者邹某某处方笺壹份,处方笺上显示该医院药房从业人员陈某某对该处方笺进行了处方复核,该医院出示了陈某某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经过调查核实该院药房从业人员陈某某未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处理结果

该医院使用陈某某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

本案通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抽取的处方笺、现场照片、执法过程全程记录等对违法事实进行了有效的证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中该医院对违法行为及时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鉴于该医院违法情节轻微,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细化标准之从轻处罚的规定,给予该医院罚款壹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该医院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并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案情分析

医疗机构内从业的药师主要从事处方审核和调剂工作,属于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处方管理办法》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指卫生系统的“药师”,药品经营系统的“药师”主要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提供药学服务。

陈某某取得的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专用于药品经营行业(药店、药企)药师资质职称的证书,不属于卫生系统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仅持有该证的“药师”不得开展医疗技术活动。

法律依据及内容

该医院聘用了食药系统“药师”在该医院药房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属于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温馨提示

本案的案情较为少见,各个医疗机构在聘任药师时一定要注意辨明“证书”,正确聘用卫生技术人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通过对该医院药房从业人员陈某某资质的核查,对该医院反馈了陈某某“药师证书”不能在医疗机构执业的问题,督促该医院立即整改。该案的查处,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起到了警示作用,保障了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来源:蓝盾传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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