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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明知故犯,行刑衔接严惩不贷

发表时间:2025-05-27 17:46 打印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阅读次数:2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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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5年4月10日,某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健康监督所)对辖区内的无证行医者开展精准打击,当场抓获正在为一名患者进行静脉输液的“行医人”崔某某。监督员进行现场询问和排摸,在农业大棚中找到其所藏匿的大量药品。经调查,崔某某因“非法行医罪”于2024年9月被刑满释放,但仍不知悔改,“重操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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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行为人因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以后,又非法行医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将崔某某无证行医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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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1.无证行医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何为“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因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后又非法行医的;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3.行刑衔接机制


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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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警示


1.无证行医的危害


无证行医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医疗市场秩序,更给患者的生命健康带来巨大风险。无证行医者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使用的药品和器械未经严格检验,极易导致误诊误治、感染传播,甚至致死致残等严重后果。


2.如何避免无证行医


广大患者在选择医疗服务时,应查看医疗机构醒目处公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在接受治疗前,可要求医师出示执业证书,还可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查询其资质信息,切勿轻信无证行医者的虚假宣传,提高自身就医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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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卫生健康法制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