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9日,某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门转交的问题线索对当地一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随机调取查阅2024年6~9月9名住院患者的病历,发现乙肝表面抗原(HBsAg)、凝血四项、血生化全项、血糖、尿常规检查等检查项目的检验报告单中签名人员毛某某和王某已于2024年5月前离职。同时,调取该院2022年以来两次入院实施白内障手术时间间隔<20天的患者住院病历32份,与在该院手术室调取的《晶体使用记录登记表》比对,发现表中记录的2名患者第二次白内障晶体乳化和抽吸+白内障摘除伴人工晶体一期置入术时间为2024年8月3日,住院时间为2024年8月22日至8月26日。
经进一步调查,该院检验人员毛某某和王某离职后(即2024年5月起),检验科由未取得任何医学相关资格证书的张某某、邢某某从事检验工作,并冒用毛某某姓名在检验报告单上签字,张某某和邢某某两人于2024年8月31日离职。随后对2名白内障患者第二次手术时间和住院时间不符的问题进行调查,逐一对相关的2名医师(王某某、刘某某)和4名护士(任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柳某)进行询问调查,证实这2名白内障患者实际手术时间为2024年8月3日,2024年8月22日至8月26日两人未住院,其住院病历为多人共同后补:院长苟某某授意该院门诊医师王某某补记两名患者的住院病历,病历书写、医嘱下达均为王某某;医师刘某某几处签名均非本人签署,代签人员无法查证;护士任某某和杨某某两人于2024年8月22日补记《手术护理记录单》《手术器械清点单》《手术安全核查表》等手术资料并签名,系伪造;护士王某某于2024年8月22日将《住院患者健康教育计划及效果评价表》《住院患者离院责任告知书》日期补填到当日,系伪造;护士柳某的护理操作系手术当日真实记录。
经调查认定该医院伪造两名患者的病历资料,该行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院对苟某某予以撤销院长职务的处分,对医师王某某,护士任某某、王某某和杨某某,根据其违法情节,参照《某某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和《某某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伪造两名患者病历资料的,属于较重情形,给予暂停9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本案中医院使用张某某和邢某某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另案处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关于责任人员的认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案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指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如主管院长、科主任、处长、科长、主任等),在本案中为该院院长苟某某和护理部负责人朱某某;二是参与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人员,在本案中为未取得卫生技术专业资格的张某某和邢某某;三是“有关医务人员”,一般指依法获得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在本案中为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王某某以及取得《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任某某、王某某和杨某某。医师刘某某和柳某的行为不构成伪造病历,不认定为伪造病历的责任人员。
二、关于对责任人员的处罚
一是对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苟某某、朱某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某某、邢某某的处分有: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本案承办人认为本条规定由行政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处分,是指对于行政部门直接任命的人员,可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不属于行政部门直接任命的人员,可以责令相关机构(医疗机构、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尸检机构等)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处分。涉案医院为社会办医院,因此,责令该院对苟某某予以撤销院长职务的处分;朱某某目前已从该院离职,不再担任该院职务,不予处罚;张某某和邢某某两人在该院未担任职务且至调查之日已从该院离职,不予处罚。二是对上述医师王某某以及护士任某某、王某某和杨某某,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并根据其违法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三、探索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合并立案的处罚模式
本案数个违法行为人具有伪造病历的共同故意,并且各自参与一部分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案件承办人认为属于共同违法行为。目前,我国行政法规范体系中尚缺乏完整意义上的共同违法行为处罚制度,学术界也尚未建构起成熟的行政共同违法行为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尚无明文规定共同违法行为,更没有规定如何处理这类行为。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查阅大量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模式,决定在程序上合并立案,在办理中根据各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轻重,分清责任,采取“一事各罚”的形式,对各违法行为人根据其行为性质给予处罚,处罚内容适当;文书制作上,对立案、调查终结等内部文书统一制作,提高行政效率,对事先告知、行政处罚等外部文书分别制作,方便后续任一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权利。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均规定有暂停医务人员执业活动的处罚条款,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送达相对人后,如何全方位执行处罚决定面临挑战。以本案为例,因目前医师和护士均实行电子化注册,为防止上述人员在暂停执业活动期间变更执业地点至外地继续执业,执法人员在作出暂停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联系相关部门在电子化注册系统中备注其暂停执业信息并在此期间不得办理变更注册,被告知技术层面无法实现,执法人员仅可在各自辖区内对暂停执业者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超出辖区则鞭长莫及,这一漏洞亟待填补!
供稿:监督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