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医院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被罚案
2024年,某市卫生健康委员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放射卫生检查时发现,该院综合楼一楼放射科介入中心机房内有一台型号为Azurion7M20的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该院住院大楼15楼心血管内科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放射工作人员(介入手术医生)3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二、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对该院医务科负责人和3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调取该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心血管介入手术记录单、心血管血液内科排班表、手术登记本(心内科)、3名放射工作人员工资异动登记卡等复印件作为证据,确定该院综合楼一楼放射科介入中心机房内正在使用的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型号:Azurion7M20),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该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某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确定该院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放射工作人员(介入手术医生)3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合并处罚,予以该院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法律分析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某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有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能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是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症,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因此职业健康检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人员有极其重要意义,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关键环节。此案对加强医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有重要的意义,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对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放射工作人员着重解释了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意义,让医疗机构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在职业病防治及放射工作人员安全防护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主体责任,有效地提高了医疗机构遵法守法的意识,进一步确保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权益。来源:卫生健康法制实践